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十问十答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十问十答
一、为什么要制订《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白蚁的危害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传播性的特点,给建筑安全带来较大的危害。我市是白蚁虫害频发的地区,为加强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切实减少白蚁危害,保障房屋安全,需对我市白蚁防治工作的落实作出相关规定。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是《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修改)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珠规建房规〔2018〕4号)
三、《通知》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的精神,原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8年6月29日印发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将于2021年7月14日届满。该通知对白蚁防治工作提出了若干明确的要求,实施以来对我市白蚁防治工作稳步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19年机构改革后,白蚁防治工作确定为我局职责,我局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保留,因此重新发布继续实施。
四、《通知》与原《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相比作了哪些修订?
答:原《通知》共十条,在基本保持原条文不变下,根据市机构改革职能分工,调整我单位名称,并对与部门规章精神不符的条文予以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除第二条中“并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查验”的规定。此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修正)第四条规定不符。
(二)删除第三条中“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的规定。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5月4日施行)中,删除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规定中的“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修改为“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重新规定有效期限。
五、白蚁防治的对象是什么?
答:《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都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六、白蚁防治单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应该满足相应的条件,具体包括: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七、白蚁防治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包治期限如何规定?
答:《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第五条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
八、白蚁预防工程的施工过程及质量如何监管?
答:《通知》第七条规定白蚁预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白蚁预防工程的施工过程及质量的监督,其中工程监理单位要有具备白蚁防治知识的技术人员,并负责白蚁预防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
九、白蚁预防工程如何组织竣工验收?
答:《通知》第八条规定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范围。
十、商品房建设项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白蚁预防方面的职责?
答:《通知》第九条规定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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